《商品說明條例》(第362 章)(《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即第4、 5、 7、7A、13E、13F、13G、13H及13I條)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公平營商條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五年。《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執法機關之間的分工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而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則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為有效執行《條例》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海關關長與通訊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執法指引

海關關長及通訊局根據《條例》公佈了《執法指引》,說明雙方如何行使其執法權力,並就「公平營商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注意事項

  1. 在接獲投訴後,通訊辦可能會向投訴人索取進一步資料。由於干犯《條例》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屬刑事罪行,於有需要時,投訴人須向通訊辦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提供書面供詞,並在訴訟程序中擔任控方證人。
  2. 根據有關規定,包括《條例》第17(2)條,通訊局不會披露於調查個案時所獲得的資料及結案的考慮因素。
  3. 一般而言,合約糾紛及客戶服務質素事宜,並不屬《條例》的規管範圍。就有關事宜,投訴人可自行向有關持牌人或經通訊辦作出投訴。但請注意,通訊局規管持牌人的權力及職能,只限於《電訊條例》/《廣播條例》和牌照條款所列。通訊局並沒有法定的權力及角色調解個別客戶與有關持牌人之間的金錢及合約糾紛或客戶服務質素事宜。
  4. 《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只適用於「商戶對消費者」的交易。「商戶對商戶」的交易不屬《條例》的規管範圍。

免責聲明

有關本網頁/本文對《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說明,只供一般參考之用。請參閱《條例》的相關條文,以了解法例完整和明確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