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哪一個執法機關負責處理有關電訊或廣播服務持牌人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個案?
香港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為其執行部門)同時獲賦予共同管轄權,就《電訊條例》(第106章)及《廣播條例》(第562章)下的持牌人作出與根據相關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有直接關連的營業行為,根據「公平營商條文」執法。
問2:
香港海關及通訊局兩者如何分工?在什麼情況下會將投訴個案轉介對方跟進?
為有效執行《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及確保每宗個案均由適當的執法機關處理,海關關長與通訊局已訂立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職能的執行。

通訊局會專責處理《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在營業行為中所涉及關於電訊/廣播服務的不良營商手法的投訴個案。

如果上述電訊/廣播服務持牌人的不良營商手法牽涉「貨品/非電訊非廣播服務」,則此等個案將交由香港海關負責,而通訊辦則會提供支援(詳情見下表)。

涉及電訊/廣播業關於不良營商手法個案的分工:
個案 執法機關
貨品# 香港海關
電訊非廣播服務# 香港海關
電訊/廣播服務# 通訊辦
電訊/廣播服務#
貨品/非電訊非廣播服務
以捆綁方式提供
通訊辦
電訊/廣播服務及
貨品#/非電訊非廣播服務#
以捆綁方式提供
香港海關
電訊/廣播服務#
貨品#/非電訊非廣播服務#
以捆綁方式提供
香港海關

# 涉及不良營商手法項目

問3:
通訊辦會採用什麼執法策略與政策去執行《條例》?
通訊辦會一如以往,密切監察電訊和廣播市場的發展,並在適當時行使《條例》賦予通訊局的權力。通訊辦會根據《執法指引》內的「遵從與執法政策聲明」,審視接獲的每宗消費者投訴,並按該政策聲明所闡述的原則及考慮執法資源優次所列的因素進行有關調查及執法工作,並因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合適的執法工具。

除了執法工作之外,通訊辦也會與香港海關合作,加強公眾教育,幫助消費者瞭解及提防市面上的不良營商手法,同時也幫助商戶加深瞭解及遵從《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
問4:
如需要向通訊辦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個案作出投訴,應該怎樣做?
如需要向通訊辦就懷疑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個案作出投訴,請填妥指定的投訴表格並交回通訊辦。詳情請按此處

投訴人的協助對通訊辦的調查十分重要,投訴人應該:

  • 妥善保留有關文件和資料(如合約、單據、預繳電話卡的包裝封套、廣告、往來通訊、涉事推銷員資料等)的正本,並提交所有相關的文件和資料的副本給通訊辦;
  • 儘早投訴,因歷時愈久,對事件的記憶可能愈模糊;及
  • 在有需要時,向通訊辦提供書面供詞,並在訴訟程序中擔任控方證人。
問5:
合約糾紛及客戶服務事宜是否《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的規管範圍?
「公平營商條文」禁止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商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條例》第4、5、7、7A、13E、13F、13G、13H及13I條指明有關的刑事罪行。

一般而言,合約糾紛及客戶服務事宜,並不屬《條例》的規管範圍。以下是一些例子(只作闡述用途):

  • 顧客不同意商戶收取已在合約上標明的費用(如提早終止合約費用),或認為費用過高。
  • 商戶的客戶服務員態度欠佳。
  • 顧客認為商戶跟進投訴進度緩慢。
  • 顧客認為商戶提供的服務質素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