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第619章) 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旨在禁止各行業從事反競爭行為。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 競爭事務委員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包括涉及傳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併及收購活動,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

《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內分別適用於廣播業及電訊業的行業特定競爭條文已在相關過渡安排下予以廢除。根據這些行業特定競爭條文處理的事宜,詳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