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第619章)為跨行業的競爭法例,訂有三項旨在禁止反競爭行為的競爭守則:

共享管轄權

根據《競爭條例》,通訊局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在電訊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為,執行《競爭條例》。

通訊局與競委會已簽訂諒解備忘錄(「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履行有共享管轄權的職能。競爭個案會由兩個競爭事務當局根據備忘錄所載的安排處理。

對於涉及電訊或廣播業並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內的個案,通訊局一般會擔任主導機關,並負責行使《競爭條例》所賦予的相關權力和職能。詳情請參閱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