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第653章)(「《條例》」)於202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條例》旨在向被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施加法定責任,確保他們採取適當措施保護其電腦系統,減低因網絡攻擊導致必要服務被干擾或破壞的可能,從而維持香港社會的正常運作和市民的正常生活。

《條例》向「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施加以下三類法定責任: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的角色與職能

專員的職責包括監察和監管《條例》條文的遵從情況,並與各指定當局協調實施《條例》。通訊局作為《條例》下的指定當局,負責執行《條例》,檢察和監管其管轄範圍內電訊及廣播服務界別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的履行情況。

實務守則

根據《條例》第8條,專員已發出《實務守則》,為「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如何履行《條例》所訂定的第1類責任、第2類責任和第3類責任提供實務指示。

通訊局就其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採納有關《實務守則》。通訊局採納專員的《實務守則》並不妨礙通訊局在有需要時發出任何業界實務守則,以訂明在其管轄範圍內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所須履行的第1類責任及第2類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