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什麽是關鍵基礎設施?
答1:
根據《條例》第2條, 關鍵基礎設施指—
(a) 任何對持續地在香港提供以下界別下的必要服務而言,屬必要的基礎設施—
能源;
資訊科技;
銀行及金融服務;
航空運輸;
陸路運輸;
海上運輸;
醫護服務;及
電訊及廣播服務;或
(b)任何其他如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泄漏數據的話,可在維持香港的關鍵社會或經濟活動方面,造成阻礙或其他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
問2:
什麽是關鍵電腦系統?
答2:
根據《條例》第13條,如任何電腦系統(a)是可由某規管當局所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在香港或從香港接達的;及(b)對該營運者所營運的關鍵基礎設施的核心功能屬必要,該當局可藉着向該營運者發出書面通知,指定該電腦系統為該基礎設施的關鍵電腦系統。
問3:
哪個規管當局負責執行第3類責任?
答3:
專員作為《條例》下的規管當局,負責執行《條例》下所指明的所有8個界別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就事故通報及應對的第3類責任。
問4:
根據《條例》,哪類型的機構受通訊局規管?
答4:
若某受規管機構營運被通訊局指明的關鍵基礎設施,通訊局可藉書面通知指定該受規管機構為電訊及廣播服務界別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受規管機構包括以下類別的牌照持有人—
綜合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
空間電台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人;及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A(1)條所界定的持牌人。
絕大部分受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是有規模的大機構,中小企及一般市民均
不
受影響。
問5:
哪些機構已是通訊局指定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
答5:
為免電訊及廣播服務界別的關鍵基礎設施成為網絡攻擊的目標,通訊局不會公布受其規管的「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名單。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