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編號 | 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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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日 | CoP-2/2012 | 電訊網絡營辦商進入樓宇內裝設和保養樓宇內置電訊系統的實務守則 |
2012年4月1日 | CoP-1/2012 | 在樓宇內敷設接達設施以提供電訊和廣播服務的工作守則(只提供英文版本) |
2011年10月11日 | CoP-02/2011 | 關於電訊服務帳單資料及收取帳款的實務守則(只提供英文版本)* |
*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的所有責任及權力已授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而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的所有責任及權力已授予通訊局的執行部門 ——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件中對電訊局長和電訊局的所有提述均須分別解釋為通訊局和通訊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