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条例》(第653章)(「《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旨在向被指定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施加法定责任,确保他们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电脑系统,减低因网络攻击导致必要服务被干扰或破坏的可能,从而维持香港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市民的正常生活。

《条例》向「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施加以下三类法定责任: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的角色与职能

专员的职责包括监察和监管《条例》条文的遵从情况,并与各指定当局协调实施《条例》。通讯局作为《条例》下的指定当局,负责执行《条例》,检察和监管其管辖范围内电讯及广播服务界别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第1类责任及第2类责任的履行情况。

实务守则

根据《条例》第8条,专员已发出《实务守则》,为「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如何履行《条例》所订定的第1类责任、第2类责任和第3类责任提供实务指示。

通讯局就其规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第1类责任及第2类责任,采纳有关《实务守则》。通讯局采纳专员的《实务守则》并不妨碍通讯局在有需要时发出任何业界实务守则,以订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所须履行的第1类责任及第2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