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什么是关键基础设施?
答1:
根据《条例》第2条, 关键基础设施指—
(a) 任何对持续地在香港提供以下界别下的必要服务而言,属必要的基础设施—
能源;
资讯科技;
银行及金融服务;
航空运输;
陆路运输;
海上运输;
医护服务;及
电讯及广播服务;或
(b)任何其他如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泄漏数据的话,可在维持香港的关键社会或经济活动方面,造成阻碍或其他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
问2:
什么是关键电脑系统?
答2:
根据《条例》第13条,如任何电脑系统(a)是可由某规管当局所规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在香港或从香港接达的;及(b)对该营运者所营运的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属必要,该当局可藉着向该营运者发出书面通知,指定该电脑系统为该基础设施的关键电脑系统。
问3:
哪个规管当局负责执行第3类责任?
答3:
专员作为《条例》下的规管当局,负责执行《条例》下所指明的所有8个界别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就事故通报及应对的第3类责任。
问4:
根据《条例》,哪类型的机构受通讯局规管?
答4:
若某受规管机构营运被通讯局指明的关键基础设施,通讯局可藉书面通知指定该受规管机构为电讯及广播服务界别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受规管机构包括以下类别的牌照持有人—
综合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
空间电台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
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及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3A(1)条所界定的持牌人。
绝大部分受规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是有规模的大机构,中小企及一般市民均
不
受影响。
问5:
哪些机构已是通讯局指定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
答5:
为免电讯及广播服务界别的关键基础设施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通讯局不会公布受其规管的「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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