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九月)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零一三年九月第二十三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股權結構變動

通訊局批准DBC就股權結構變動作出的申請,根據有關股權變動,DBC其他股東擬轉讓所持有的39.6%股份予黃楚標先生。當擬議股份轉讓完成後,黃楚標先生會持有DBC的99.6%股份,而餘下的股份會由李國章教授、李國寶博士和黃子欣博士平均持有。

經考慮DBC提交的申請後,通訊局信納DBC在擬議股權轉讓後會繼續符合適用的監管規定。因此,通訊局批准DBC的申請。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違反牌照條件

通訊局裁定,亞視違反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附表1第2.2及3.1條的規定。亞視於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六日晚上九時至十一時在國際台播出粵語節目「天水圍的日與夜」時,並無提供英文字幕,因而違規。由於是次違規只涉及一個電視節目,亦屬無心之失,加上亞視已主動向通訊局呈報是次失誤,並承諾日後會加倍小心,避免再出現類似錯誤。因此,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强烈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牌照中的相關規定。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通訊局批准了Greenroll Limited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的續期申請,讓該公司爲本港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有效期爲12年。連同該新續牌照,香港現時共有二十六家「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爲超過八十間酒店提供服務。

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CSL)違反《電訊條例》第7M條

通訊局審議了一宗有關CSL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該條例)第7M條的投訴個案。投訴人指稱在二零一一年四月至七月期間,CSL在其推廣流動寬頻服務的宣傳資料內就服務的速度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陳述,因而違反第7M條。經考慮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所調查的結果,通訊局認爲CSL確曾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的行爲,違反該條例第7M條的規定。通訊局的結論是,就有關違反事項向CSL施加罰款港幣90,000元是相稱和合理的。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

違反電訊牌照條件

通訊局亦審議了四宗涉及電訊營辦商違反相關牌照規定的個案 –

 (a) 二零一三年三月,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寬頻)通報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份的客戶帳單中錯誤徵收費用。通訊局考慮過通訊辦提交的報告後,認爲香港寬頻沒有違反其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的一般條件第24(1)條的規定,該牌照條件規定持牌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與該服務相關所用的計帳設備準確可靠。不過,香港寬頻沒有遵從它已承諾遵從的《關於電訊服務帳單資料及收取帳款的實務守則》(《實務守則》)第10段的要求,採取一切合理、必要和實用的步驟,確保向用戶徵費的資料是可靠、真實及無誤。爲此,香港寬頻被勸諭須嚴格遵守《實務守則》第10段的要求。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b)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SmarTone Communications Limited和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統稱「數碼通」)的撥出話音服務中斷,約40 000個數碼通客戶受影響約58分鐘。通訊辦已對事故進行調查。經考慮通訊辦提交的調查結果和報告後,通訊局認爲數碼通沒有違反其所持牌照的一般條件第5.1條的要求,該項條件規定持牌人須以通訊局滿意的方式經營、維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不間斷的服務。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c) 一名客戶投訴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在未經其同意下,其電話號碼由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被轉携至CSL。通訊辦已對投訴進行調查。調查發現CSL沒有取得具該名客戶簽署的流動電話號碼可携服務申請表格,在未經該名客戶同意下便轉携其電話號碼。經考慮通訊辦提交的調查結果和報告後,通訊局認爲CSL違反了其牌照的特別條件第4.4條與《流動電話號碼可携工作程序》第4.7.1和4.7.2條。通訊局經考慮CSL的申述後,認爲應向CSL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其牌照特別條件第4.4條與《流動電話號碼可携工作程序》第4.7.1和4.7.2條。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只提供英文版本);以及
 (d) 二零一二年十月,一名客戶投訴潤迅通信(香港)有限公司(潤迅)違反服務供應商所須遵守的《就提供流動及固網寬頻服務實施公平使用政策的指引》(《指引》)。通訊辦已對投訴進行調查。調查發現潤迅違反了該《指引》的第一項原則。由於潤迅沒有遵從根據其牌照特別條件第13.1條所發出的《指引》,因此潤迅違反了其牌照該特別條件。通訊局經考慮潤迅的申述後,決定向潤迅發出警告。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廣播投訴個案

此外,通訊局亦審議了三宗投訴個案,有關個案涉及廣播機構違反業務守則中關於節目和廣告標準的規定:

 (a) 有關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電視)翡翠台和高清翡翠台播放的電視節目「戀愛季節」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無綫電視發出嚴重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節目守則》)和《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電視廣告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b) 有關二零一三年五月一日在香港電台(「港台」)第二台播放的電台節目「Made in Hong Kong李志剛」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港台發出强烈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台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以及
 (c) 有關二零一三年四月五日在港台第二台播放的電台節目「晨光第一線」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港台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台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上述個案詳情載於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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