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TTV Asia Limited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第32(4)(a)條,於今日(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撤銷TTV Asia Limited(TTV)的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理由是TTV沒有繳付二零二零至二一牌照年度的牌照可變動費用。

TTV於二零一一年二月獲批為期十二年的牌照,為本港酒店房間提供電視節目服務。TTV須每年向通訊局繳付牌照費用,包括按其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酒店數目計算的可變動費用。儘管通訊局已多次向TTV發出催繳通知,TTV至今仍未繳付可變動費用。經考慮個案的情況,通訊局決定撤銷TTV的牌照。於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起,TTV不可向本港酒店提供任何電視節目服務。

個案詳情載於通訊局網站(只提供英文版本)。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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