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檢討按《電訊條例》(第106章)全面服務責任提供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今天(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決定按《電訊條例》(第106章)全面服務責任提供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及分布情況展開檢討,以期把合資格獲得全面服務補貼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減少至合理水平,從而減低業界把須承擔的全面服務補貼費用透過調整服務收費轉嫁給本港固定和流動服務用戶的壓力。 

作為背景資料,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面服務責任所涵蓋的公眾電話約有三千四百個,當中百分之四十四為設於公眾設施和政府辦公室之內(「室內」)的公眾收費電話機,百分之四十六設於公共街道公眾電話亭(「電話亭」)的公眾收費電話機,餘下百分之十為主要設於郊野公園的緊急求助電話。固定和流動服務供應商須按《電訊條例》第35B條設立的全面服務補貼制度,分擔在全面服務責任下提供公眾電話所需的費用。二零一四年,電訊業就提供公眾收費電話機的補貼額為二千一百六十萬港元。 

截至二零一七年三月,香港的流動電話普及率高達百分之二百三十八,市民幾乎完全依賴流動電話打出電話或發送即時訊息,公眾收費電話機近年的需求因而持續減少,在全面服務責任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幾乎完全無利可圖。根據全面服務供應商提供的二零一四年和二零一五年數據,約百分之五十六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每日平均收入不多於一港元。有鑑於此,通訊局認為有需要檢討在全面服務責任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
 
通訊局發言人表示:「是次檢討所針對的是使用率極低(即每日平均收入不多於一港元)的公眾收費電話機。為免生疑問,是次檢討並不涵蓋緊急求助電話,這類電話將予保留,以供公眾在偏遠地區遇到緊急情況時使用。通訊局進行是次檢討所採用的原則,與澳洲、愛爾蘭、英國等海外地區在減少其全面服務責任制度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所採用的做法一致。」 

發言人補充:「通訊局不時收到市民基於不同理由提出移除某些公眾收費電話機的要求,當中包括公眾收費電話機阻擋行人及駕駛人士的視線,或佔用原已狹窄的行人路空間等。如我們只保留那些仍有市民需求的公眾收費電話機,將有助騰出街道空間,以及紓緩潛在的阻礙問題。」

發言人續說:「通訊局在進行檢討時會密切諮詢相關持份者。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會分批接觸相關持份者,就每日平均收入不多於一港元的公眾收費電話機從全面服務責任中剔除的做法,徵詢他們的意見。就室內的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相關持份者包括場地擁有人(例如醫院、康樂及消閒中心、大學和政府部門);而就電話亭的公眾收費電話機而言,相關持份者包括十八區區議會。」

發言人強調:「是次檢討旨在因應市民的需要,把在全面服務責任下的公眾收費電話機數目減少至合理水平。通訊辦建議,在每個設有室內的公眾收費電話機的地點保留最少一個室內公眾收費電話機;而在沒有流動網絡覆蓋和鄰近地區沒有其他公眾收費電話機的偏遠地區,則保留一個電話亭的公眾收費電話機,以應付社會所需。通訊辦會在檢討過程中與相關持份者保持溝通,務求在充分顧及有關地點或地區的特定需要和相關考慮因素後,才就是否剔除有關的公眾收費電話機作出決定。」

整個檢討預計會在二零一九年年底前完成。

 

通訊事務管理局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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