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廣播牌照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發出。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就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和續期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

持牌機構(牌照只提供英文版本) 註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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