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條例》(第562章)以多種方法約束「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即並非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持有、獲取或行使對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表決控制權。這些限制是合理而必要的,因為這類電視服務是強而有力的傳播媒介,具有影響市民大眾的能力,故此,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的控制權必須植根本土,讓通常居於香港的居民持有,他們應較會以香港的利益為依歸。

《廣播條例》第2條已釋述了「通常居於香港」的意思。「受限制表決控權人」必須事先取得通訊局的批准,方可持有、獲取或行使持牌機構5%以上的表決控制權。所有「受限制表決控權人」所行使的表決控制權,合共不得超過有關持牌機構總表決控制權的49%。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不合資格的人」累積持有的表決權股份,不得超過聲音廣播持牌機構總表決權股份的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