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為獨立的法定機構,根據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所擔當的角色是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通訊局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的行為分別與香港海關共同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以及與競爭事務委員會共同執行《競爭條例》(第619章)。通訊局亦負責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

職能

上述條例賦予通訊局權力履行下列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