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持牌电讯商违反实施电话智能卡实名登记制度的指引及牌照条件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公布,决定向下列五家持牌电讯商就其违反实施电话智能卡实名登记制度的指引(「指引」)及其牌照的相关条件,根据《电讯条例》(第 106 章)第 36B(1)(a) 条发出指示 –

  1. 香港优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
  2. Neware Info Technology Limited2;
  3. Truphone (Hong Kong) Limited3;
  4. 游惠宝国际商务有限公司4;及
  5. 超世代数据有限公司5

《电讯(登记用户识别卡)规例》(第 106 AI章)(《规例》)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正式生效以实施电话智能卡实名登记制。《规例》指明,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所有新发售的上台月费服务及电话储值卡均须在启动服务前完成实名登记; 而原有的电话储值卡则须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完成实名登记。

通讯局已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发出「指引」,就根据《规例》实施电话卡实名登记制向电讯服务营办商提供实务和行政指引。「指引」当中规定电讯商须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前设立电子登记平台及相关数据库。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 就实施实名登记制与相关持牌电讯商紧密联系的过程中,知悉上述五家电讯商未能按照「指引」规定,及时设立电子登记平台。经考虑通讯办的评估及有关五家电讯商的申述后,通讯局认为该五家电讯商违反「指引」及其牌照的相关条件,因此决定今天向他们发出指示,要求他们在三星期内完成设立电子登记平台,同时必须于三月一日起停止销售、提供或启动任何新电话智能卡。

详情请参阅通讯局网站公布的通讯局决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通讯事务管理局
秘书处

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注:

 (1) 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类别牌照(类别牌照)登记持牌人,登记号码CLOTS0000066
 (2) 类别牌照登记持牌人,登记号码CLOTS0000071
 (3) 服务营办商牌照持牌人,牌照号码1568
 (4) 类别牌照登记持牌人,登记号码CLOTS0000056
 (5) 类别牌照登记持牌人,登记号码CLOTS0000070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