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新闻公报(三月)

本新闻稿撮述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于二零一六年三月第五十次会议所作的决定: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无线)提出对香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及其相联者(统称有线宽频)的竞争投诉

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无线提出对有线宽频的竞争投诉,无线指称有线宽频在转授二零一零年国际足协世界盃和二零一二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播映权时,从事目的在于防止、扭曲或在相当程度上限制香港电视节目服务巿场竞争的反竞争行为,以及有如此效果的反竞争行为,因而违反《广播条例》(第562章)第13及14条。

经考虑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于初步查询所得的结果,通讯局的结论是无线针对有线宽频的投诉个案所提出的证据明显不足,通讯局没有合理理由怀疑有线宽频已违反《广播条例》第13条及/或第14条。因此,根据通讯局于二零一二年四月所发出的《竞争调查程序》,通讯局决定没有理据就此投诉个案进行全面调查。详情请参阅在通讯局网站所公布的 《通讯局决定》

为免生疑问,通讯局认为法院在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就案件编号HCAL 176/2013 所作出的判决,不影响通讯局不就这宗投诉个案进行全面调查的决定的合法性或有效性,亦不影响其公布有关决定。

广播投诉

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在无线翡翠台播放的「卫健抗菌沐浴乳」电视广告的投诉个案。通讯局决定向无线发出强烈劝谕,促请它严格遵守《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上述个案详情载于附录

通讯事务管理局
秘书处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