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NXTV Asia, Limited(NXTV)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由于NXTV没有在订明限期或之前缴付罚款及二零一四/二零一五牌照年度的牌照可变动费用,因此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决定根据《广播条例》(第562章)第32(4)(a)条,撤销NXTV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牌照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销。

NXTV于二零零五年四月获批为期12年的牌照,为本港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NXTV须:

(a) 于每年的四月一日或之前,向通讯局提交其符合适当人选规定的周年法定声明和列明其董事与主要人员的姓名及居住地址的周年申报表(周年申报表);

(b) 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之后30天内向通讯局提交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确认其在每个周年日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酒店数目;

(c) 遵从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发出或作出并适用于NXTV的任何指示、命令、决定或裁定;

(d) 在罚款通知送达后的30天内,缴付通讯局所施加的罚款;以及  

(e) 每年向通讯局缴付一笔将港币5,400元乘以其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酒店数目而得出的可变动费用。可变动费用须在牌照生效日期的每个周年日之后60天内缴付。

《广播条例》第32(4)(a)条订明,若持牌人没有在其根据《广播条例》所欠的任何牌照费或任何罚款到期须付之日起计的60天内,缴付该等牌照费或罚款,通讯局可撤销有关牌照。

NXTV没有在订明限期或之前缴付:

(a) 通讯局于二零一四年九月就以下事项向NXTV施加港币100,000元罚款(罚款):

(i) NXTV未能完全遵从通讯局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发出的指示,包括要求NXTV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或之前,提交二零一三/二零一四牌照年度的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及二零一三年度的周年申报表;以及

(ii) NXTV未能提交二零一四/二零一五牌照年度的核数师证明书或法定声明及二零一四年度的周年申报表;以及

(b) 二零一四/二零一五牌照年度的可变动费用。

尽管通讯局已多次要求和发出催缴通知,NXTV至今仍未缴付到期的罚款和可变动费用。

鉴于NXTV没有在上述罚款及可变动费用到期须付之日起计的60天内支付该等款项,通讯局信纳有关违规已构成根据《广播条例》第32(4)(a)条撤销其牌照的理由。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第33(2)(a)条的要求,向NXTV送达书面通知,述明通讯局考虑撤销其牌照,以及相关的理由及原因。通讯局邀请NXTV就撤销牌照的建议作出申述,但NXTV并无对通讯局的邀请作出回应。

考虑到NXTV违规的严重程度、性质和持续时间,通讯局最终决定撤销NXTV的牌照。根据《广播条例》第32(7)(a)条,其牌照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销。个案详情载于通讯局网站(只提供英文版本)。

NXTV的牌照在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被撤销后,须停止为本港酒店提供任何电视节目服务。根据《广播条例》第5条,无牌提供广播服务属刑事罪行。通讯局已提醒NXTV无牌提供广播服务的后果,并已通知全港所有酒店有关撤销NXTV牌照的决定。

通讯事务管理局
秘书处

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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