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执行部门 ——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文件中对电讯局长和电讯局的所有提述均须分别解释为通讯局和通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