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每一宗投诉都有必要转介广播投诉委员会审理。通讯事务总监(总监)获通讯局授权,处理微不足道或琐屑无聊的投诉,没有违反任何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的个案,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条范围内的个案;在此情况下,投诉便会列为轻微违规、理据不足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条范围的个案。

就不需作出调查的投诉个案,通讯办的目标是在投诉人作出投诉后21日内,将结果以书面通知有留下回邮地址的投诉人;至于那些需要作出调查的投诉个案,目标则是8星期。若在上述期限内未有个案结果,则会向投诉人报告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