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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角色及職能

通訊事務管理局

為迎接科技高速發展和媒體匯流帶來的規管挑戰,通訊局於2012年4月1‍日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並全面接管前電訊管理局和廣播事務管理局的職能及權力。通訊局的角色是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此外,通訊局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的行為分別與香港海關(海關)共同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以及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共同執行《競爭條例》(第619章)。通訊局亦負責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通訊局的職能如下:

(a) 向商經局局長及行會提供意見

(b) 通訊業的單一監管機構

(c) 通訊業的競爭事務當局

(d) 通訊業內的不良營商手法

(e)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架構

通訊局成員(屬當然成員的通訊事務總監除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有12名成員(10名為非公職人員,包括主席;其餘兩名為公職人員,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及通訊事務總監)。

通訊局委任三個委員會以協助執行其部分主要職務:

廣播投訴委員會負責考慮與廣播事務有關的投訴,並就該等投訴向通訊局作出建議。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為止的年度,該委員會由三名通訊局成員和三名增選委員組成。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負責定期檢討電視和電台廣播標準,並在有需要時修訂業務守則。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該委員會由三名通訊局成員和兩名增選委員組成。

電訊事務委員會負責就電訊事宜向通訊局提供意見和報告。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間,該委員會由四名通訊局成員組成。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及秘書處。

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