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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角色及职能

通讯事务管理局

为迎接科技高速发展和媒体汇流带来的规管挑战,通讯局于2012年4月1日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成立,成为独立的法定机构,并全面接管前电讯管理局和广播事务管理局的职能及权力。通讯局的角色是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规管香港的广播业和电讯业。此外,通讯局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业和广播业的行为分别与香港海关(海关)共同执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公平营商条文,以及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共同执行《竞争条例》(第619章)。通讯局亦负责根据《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规管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通讯局的职能如下:

(a) 向商经局局长及行会提供意见

(b) 通讯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c) 通讯业的竞争事务当局

(d) 通讯业内的不良营商手法

(e)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架构

通讯局成员(属当然成员的通讯事务总监除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有12名成员(10名为非公职人员,包括主席;其余两名为公职人员,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创意产业)及通讯事务总监)。

通讯局委任三个委员会以协助执行其部分主要职务:

广播投诉委员会负责考虑与广播事务有关的投诉,并就该等投诉向通讯局作出建议。在截至2021年3月31日为止的年度,该委员会由三名通讯局成员和三名增选委员组成。

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负责定期检讨电视和电台广播标准,并在有需要时修订业务守则。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委员会由三名通讯局成员和两名增选委员组成。

电讯事务委员会负责就电讯事宜向通讯局提供意见和报告。在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委员会由四名通讯局成员组成。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为通讯局的执行部门及秘书处。

组织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