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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角色及職能

通訊事務管理局

為迎接科技高速發展和媒體匯流帶來的規管挑戰,通訊局於2012年4月1日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並全面接管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和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職能及權力。通訊局的角色是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通訊局獲賦予共享管轄權,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的行為分別與香港海關(海關)共同執行《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以及與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共同執行《競爭條例》(第619章)。通訊局亦負責根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通訊局的職能如下:

(a) 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商經局局長)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提供意見

  1. 就關乎電訊、廣播、反濫發電子訊息或與電訊界或廣播界有關連的活動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議及規管政策,向商經局局長提供意見;
  2. 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免費電視)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收費電視)服務牌照和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及續期事宜,向行會作出建議;

(b) 通訊業的單一監管機構

  1. 批出非本地電視節目(非本地電視)服務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其他須領牌電視)服務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2. 擬備和修訂業務守則,為電視及電台制定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3. 處理有關廣播事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廣播機構;
  4. 處理香港廣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5. 批出電訊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6. 管理和編配無線電頻譜及電訊號碼;
  7. 制訂技術標準和進行設備測試以符合國際最佳做法,並確保認證機構表現令人滿意,能按照訂明的技術標準進行驗證和測試;
  8. 利便固網營辦商進入樓宇安裝樓宇內置電訊設施,以傳送電訊和廣播服務;
  9. 處理有關電訊服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電訊營辦商;
  10. 處理香港電訊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c) 通訊業的競爭事務當局

  1. 就電訊業和廣播業營運的業務實體的行為執行《競爭條例》的相關條文;

(d) 通訊業內的不良營商手法

  1. 就《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下持牌人根據該兩條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以及

(e)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1.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以規管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架構

通訊局成員(屬當然成員的通訊事務總監除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有12名成員(十名為非公職人員,包括主席;其餘兩名為公職人員,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及通訊事務總監)。

通訊局委任三個委員會以協助執行其部分主要職務:

  1. 廣播投訴委員會;
  2.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以及
  3. 電訊事務委員會。

廣播投訴委員會負責考慮與廣播事務有關的投訴,並就該等投訴向通訊局作出建議。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該委員會由五名通訊局成員和四名增選委員組成。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負責定期檢討電視和電台廣播標準,並在有需要時修訂業務守則。在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間,該委員會由四名通訊局成員和五名增選委員組成。

電訊事務委員會負責就電訊事宜向通訊局提供意見和報告。該委員會由五名通訊局成員組成。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及秘書處。

組織架構

通訊事務管理局
廣播投訴委員會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 電訊事務委員會

主席

黃冠文先生, BBS, JP

委員

熊運信先生

伍清華先生

鄧國斌先生, GBS

盧瑞盛先生, JP

(至2018年1月29日)

增選委員

陳俊濠先生

張惠儀女士

馮丹媚女士, MH

蘇鑰機博士

主席

鄧國斌先生, GBS

委員

羅盛慕嫻女士, BBS, JP

盧瑞盛先生, JP

雷紹麟先生

 

 

增選委員

湛家雄先生, BBS, JP

梁媛雯女士

羅啟富先生

蘇鑰機博士

黃培達先生

主席

司徒耀煒博士

委員

羅盛慕嫻女士, BBS, JP

盧瑞盛先生, JP

(由2018年1月30日起)

伍清華先生

徐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