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角色及職能

通訊事務管理局

為迎接科技高速發展和媒體匯流帶來的規管挑戰,通訊局於2012年4月1日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成立,成為獨立的法定機構,全面接管前電訊管理局局長和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職能及權力。其角色是根據《廣播條例》、《電訊條例》(第106章)、《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和《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和電訊業。通訊局亦負責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

通訊局的職能如下:

  1. 就關乎電訊、廣播、反濫發電子訊息或與電訊界或廣播界有關連的活動的任何法例、立法建議及規管政策,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提供意見;
  2. 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和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及續期事宜,向行會作出建議;
  3. 批出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4. 批出電訊牌照,並為該等牌照續期;
  5. 擬備和修訂業務守則,為電視及電台制定節目、廣告和技術標準;
  6. 處理有關廣播和電訊服務的投訴,並懲處違反各項條文及規定的廣播機構和電訊營辦商;
  7. 處理香港的電訊和廣播牌照持有人的牌照、財務監察和規管事宜;
  8. 管理和編配無線電頻譜及電訊號碼;
  9. 制訂技術標準和進行設備測試以符合國際最佳做法,並確保認證機構表現令人滿意,能按照訂明的技術標準進行驗證和測試;
  10. 利便固網營辦商進入樓宇以安裝樓宇內置電訊設施,以傳送電訊和廣播服務;
  11. 為無線電通訊系統的操作人員進行考試,並簽發證書;
  12. 執行《電訊條例》中禁止誤導或欺騙行為的條文;
  13. 執行《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中的競爭條文;
  14. 就《電訊條例》和《廣播條例》下的持牌人根據該兩條條例提供電訊服務或廣播服務的相關營業行為,按《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公平營商條文執法;以及
  15. 執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

架構

通訊局成員(屬當然成員的通訊事務總監除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在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間,通訊局共有12名成員,其中十名(包括主席)是非公職人員,其餘兩名為公職人員,即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技)2與通訊事務總監。

通訊局委任三個委員會以協助執行其部分主要職務:

  1. 廣播投訴委員會
  2.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以及
  3. 電訊事務委員會

廣播投訴委員會負責考慮與廣播事務有關的投訴,並就該等投訴向通訊局作出建議。該委員會由四名通訊局成員和四名增選委員組成。

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負責定期檢討電視和電台廣播標準,並在必要時修訂業務守則。該委員會由三名通訊局成員和三名增選委員組成。

電訊事務委員會負責就電訊事宜向通訊局提供意見和報告。該委員會由五名通訊局成員組成。

通訊辦為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及秘書處。

組織架構

附註:
  1. 由2015年11月20日起,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技)改名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