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通讯事务管理局的主要工作回顾

广播

6.1 扩大数码地面电视广播的覆盖范围

自数码地面电视服务于2007年底推出后,两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亚视和无线已逐步完成了共29个数码广播发射站的建设工程,截至2013年9月,数码地面电视服务覆盖全港至少99%的人口,与模拟电视广播服务的覆盖范围相若。数码地面电视不仅让更多巿民能享用更佳画面和视听功能(包括高清电视和环回音响),更提供更多的电视节目频道,从而为市民带来更多的节目选择和增值服务(例如隐闭式字幕、电子节目指南和互动服务)。同时,通讯办继续与该两家持牌机构一起研究,为现时电视接收效果欠佳的地区解决电视接收问题。

6.2 监察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推出

根据其牌照规定,三家数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DBC、新城和凤凰优悦须于2012年9月或之前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并须分阶段提供共13条播放多元化节目的频道(新城和凤凰优悦各三条,DBC七条)。三家数码声音广播持牌机构已按规定于2012年正式推出数码声音广播服务。截至2014年3月底,该三家持牌机构与港台合共提供16条数码声音广播频道(DBC七条、新城和凤凰优悦各两条及港台五条)。

6.3 本地免费和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续牌事宜

亚视和无线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将于2015年11月届满。两家持牌机构已于2013年11月提交牌照续期申请。通讯局按照《广播条例》和处理牌照续期申请的既定做法,全面评核两家持牌机构在遵守法定要求、牌照条件及通讯局颁布的业务守则方面的表现,并考虑两家机构的营运、财政和技术能力、节目安排及对未来的承诺。通讯局亦于2014年2月至4月进行公众谘询。通讯局会考虑所收集的公众意见,于2014年第四季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牌照续期提交建议。

电盈媒体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将于2015年9月届满。电盈媒体已于2013年9月提交牌照续期申请。通讯局按照《广播条例》及既定程序,全面评核了电盈媒体自2003年9月起的表现,并就电盈媒体的服务进行公众谘询,以期在2014年第三季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牌照续期提交建议。

6.4 跟进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事宜

2013年10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原则上批准奇妙电视和香港电视娱乐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自有关决定公布后,通讯局随即展开后续工作,要求该两家申请机构提交涵盖多个事项的补充资料。通讯局在完成有关评核工作,及与申请机构磋商牌照条款后,会就应否正式向两家机构批出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及有关的牌照条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

6.5 非本地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发牌及续牌事宜

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向星空华文中国传媒有限公司发出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并向Swisscom Hospitality Hong Kong Limited发出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为香港的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通讯局亦已批准以下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和为香港的酒店房间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续期申请: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1. 华娱卫视广播有限公司
  2. 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前称GlobeCast Hong Kong Limited)
  3. 阳光文化网络电视企业有限公司
  4. 特纳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1. 真证传播有限公司
  2. Greenroll Limited

6.6 处理有关广播服务的投诉

投诉处理概览

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通讯局共处理了3 029个关于广播机构播出的材料的投诉个案(涉及12 998宗投诉)24,与上年度同期的投诉数目比较(1 625个个案,49 184宗投诉25),个案数目增加86%,但投诉宗数则减少了74%。在报告期内处理按广播服务和广播机构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见图16图17

图16:在2013╱2014年度处理按广播服务分类的投诉个案分布图

广播服务个案数目投诉宗数百分比 (%)
本地免费电视2 2208 07873.3
本地收费电视1573575.2
非本地电视660.2
声音广播1962 5526.5
多个服务类别484261.6
香港电台(电台)2893539.5
香港电台(电视)1131 2263.7

图17:在2013╱2014年度处理按广播机构分类的投诉个案分布图

在所有经处理的投诉个案中,通讯事务总监根据通讯局所授予的权力,处理了2 986个个案(涉及7 131宗投诉)。该等投诉属轻微违规,或其指控的事宜并不构成违例情况,或不属《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11(1)条的适用范围,即投诉内容并不涉及违反法例、牌照条件或业务守则。通讯局则处理了43个个案(涉及5 867宗投诉)。在报告期内处理的投诉详情见图18

图18:通讯局与通讯事务总监处理的投诉的结果

属于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不属
《广播(杂项条文)条例》
第11(1)条范围
总计
成立不成立通讯事务总监
通讯局通讯事务总监通讯局通讯事务总监
个案数目30112131 7731 1013 029
投诉宗数2 4804203 3874 5562 15512 998
通讯局处理的投诉

在通讯局处理的43个投诉个案中,63%的个案与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有关,按广播服务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见图19

图19:通讯局处理的各类广播服务投诉个案分布图

服务类型个案投诉百分比 (%)
本地免费电视272 90862.8
本地收费电视61714.0
声音广播22 2584.6
多个服务类别2694.6
香港电台(电视)36127.0
香港电台(电台)337.0

有关被投诉的广播材料的性质,在通讯局处理的43个投诉个案中,39个与节目有关,而四个则与广告有关。当中30个投诉个案成立。在投诉成立的个案中,九个个案主要涉及在节目中把节目材料与广告材料混合或在节目内加插广告材料;七个个案涉及新闻节目、个人意见节目或儿童节目内的真实资料有不准确的内容;四个个案涉及粗言秽语或令人反感的言词。六个个案分别涉及有关持牌机构未能为预先录影的节目或节目环节提供字幕、不适合在合家欣赏时间播放的暴力描绘、不恰当的节目分类、新闻节目的播放时间少于规定时间及未经通讯局批准在节目中播放公开呼吁。另外四个投诉成立的个案与广告有关,其中两个个案涉及于合家欣赏时间或接近儿童节目的时间播放酒类广告,一个个案涉及在以儿童为对象的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频道播出有感官描绘的广告,余下一个个案则涉及广告内有误导观众的描述。

通讯局就其中两个成立的投诉个案向持牌机构施加罚款100,000元,另外发出四次「严重警告」、六次「警告」、七次「强烈劝谕」及九次「劝谕」,以及将三个个案列为轻微违规。通讯局在2013年至2014年内就投诉个案所作出的裁决载列于图20

图20:通讯局在2013╱2014年就投诉个案作出的裁决

通讯局的决定 亚视 无线 有线
电视
电盈
媒体
无线
网络
电视
商台 港台 总计
无须跟进 1 6 0 2 1 1 3 14 注1
轻微违规 1 2 0 0 0 0 0 3
劝谕 3 3 0 0 1 1 1 9
强烈劝谕 1 3 1 0 0 0 2 7
警告 1 2 2 0 1 0 0 6 注2
严重警告 1 3 0 0 0 0 0 4
罚款 0 2 0 0 0 0 0 2 注2
总计 8 21 3 2 3 2 6 45注1及2

注1: 一个不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因此无须向两家有关持牌机构采取跟进行动。

注2: 一个成立的投诉个案涉及两家持牌机构的广播事宜,因此同一个个案有两项惩处。

6.7 检讨业务守则

通讯局定期检讨业务守则,藉以向广播机构提供有关节目、广告和技术标准的指引。在报告期内,通讯局批准修订现有业务守则,详情如下:

社论形式节目和个人意见节目

通讯局完成了规管社论形式节目和个人意见节目的检讨,并通过对《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节目标准》、《电台业务守则 — 节目标准》和《电台业务守则 — 附带视像服务标准》的修订。主要修订包括规定若社论形式节目包含持牌机构和对持牌人行使控制的人(服务提供者)的意见,则有关节目应被视为个人意见节目的一种,亦应遵守现时适用于个人意见节目的基本规定;在节目开始时应作出适当宣布,以清楚表明节目内发表的意见属于或包括服务提供者的意见;以及个人意见节目须在同一个节目、或同一系列的节目,或于合理时间内在目标观众或听众相近的同类型节目中,提供适当的回应机会。新规定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通讯局在检讨有关守则时,已考虑公众和持牌机构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公众谘询期内发表的意见。通讯局认为有关修订已在持牌机构的言论自由与更负责任地行使广播权利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电讯

6.8 重新指配第三代(3G)频谱

通讯局于2013年11月公布其就1.9–2.2吉赫频带内2 x 60兆赫3G频谱在2016年10月21日现有指配期届满时,采用行政指配兼市场主导的混合方案重新指配有关频谱的决定。在混合方案下,四家现有3G营办商会获优先权得以重新指配其三分之二3G频谱。如当中有任何营办商决定不行使优先权,剩下的频谱将与其余三分之一3G频谱一并透过拍卖重新指配。

通讯局在作出决定时,已考虑从两轮公众谘询收集到的意见书、政府委聘顾问进行研究的结果,以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的政策观点,并已进行独立评估。结论是混合方案最能达至重新指配频谱的多重目标,即确保客户服务得以延续、善用频谱、促进有效竞争、鼓励投资和推广创新服务。

拍卖计划于2014年年底举行。频谱的新指配期为期15年,由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31年10月21日止。

6.9 处理香港电讯有限公司就建议收购CSL New World Mobility Limited提出的事先同意申请

根据《电讯条例》第7P条,涉及「就某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作出的改变」的合并或收购的各方,可就建议交易向通讯局寻求事先同意。

通讯局于2013年10月4日收到HKT(传送者牌照持牌人)提交的申请,要求通讯局就该公司收购CSL(另一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给予事先同意。其后,HKT的母公司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于2013年12月提交修订申请,厘清该收购将由香港电讯收购CSLNWM(即CSL的母公司)。由于该建议交易涉及CSL(传送者牌照持牌人)被收购,因而构成「就某传送者牌照持牌人作出的改变」,《电讯条例》第7P条因此适用于该建议交易。

当通讯局接获按《电讯条例》第7P条提出要求给予同意的申请时,通讯局须考虑该建议交易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具有大幅减少电讯市场中的竞争的效果。若通讯局认为该建议交易会引致该等效果,通讯局需要就该建议交易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令公众得益,而该项得益会大于任何该等效果会对或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的任何损害得出意见(公众得益测试)。如通讯局得出意见,认为建议交易会或相当可能会具有大幅减少电讯巿场中的竞争的效果,而且不能通过公众得益测试,则可发出指示,要求有关传送者牌照持牌人采取通讯局认为为消除或防止出现任何具有大幅减少竞争的效果而需要的行动,并在该项指示的规限下,就建议交易给予同意。若建议交易不能通过公众得益测试,以及通讯局无法确认有可以消除或避免大幅减少竞争效果的补救措施,通讯局可拒绝给予同意。

通讯局根据第7P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2月4日就香港电讯的申请进行公众谘询,邀请所有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及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就建议交易作出申述。通讯局亦外聘经济顾问就建议交易进行详尽的竞争分析。

通讯局考虑过所收到的申述和外聘顾问的竞争分析后,得出意见认为建议交易在两个相关的电讯巿场(即零售流动电讯服务巿场和批发流动网络接达的巿场),会或相当可能会具有大幅减少竞争的效果。通讯局亦认为香港电讯没有提供充分理据,证明建议交易会令公众得益。然而,通讯局确认有其认为为消除或防止大幅减少竞争效果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补救措施。通讯局在2014年4月决定根据《电讯条例》第7P条就建议交易给予同意,惟HKT和CSL作为传送者牌照持牌人,须按指示采取通讯局认为必须的行动,以消除或防止所确认的大幅减少竞争的效果。通讯局于2014年5月2日公布该项决定。

6.10 电讯牌照费下调

2012年11月,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发表联合声明,公布决定把综合传送者牌照下每100个顾客接驳点的年费由800元调低至700元,以及把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传呼服务)和服务营办商牌照(第三类服务)客户使用每100个移动电台须缴付的费用由800元减至700元。新牌照费在完成立法程序后,已于2013年3月1日起生效。

2013年2月,电讯盈科就通讯局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调低牌照费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请。法庭于2013年7月向电讯盈科批出司法覆核申请的许可,并于2014年8月14日把实质聆讯日期定于2015年6月17至23日。通讯局会按法定程序处理这宗司法覆核个案。

6.11 有关固网商窄频互连收费原则规管指引检讨的最新情况

固网商之间的窄频互连收费原则规管指引于1995年本地固网电讯市场开放时首次公布。鉴于过去20年电讯市场及科技均出现重大改变和发展,加上宽频互连也不受类似指引的规管,因此再无需要有关固网商之间的窄频互连规管指引。经公众谘询后,通讯局于2013年4月决定,有关规管指引将于18个月过渡期后,即由2014年10月16日起停止生效。固网商应致力就互连安排达成商业协议。与此同时,通讯办会继续监察在过渡期内的市场发展,并协助业界解决撤销有关规管指引可能引起的问题。

6.12 广播类流动电视服务的规管

流动电视服务自2012年2月推出以来,一直采用中国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制式作为传送制式。2013年12月20日,香港电视宣布完成收购持有提供流动电视服务的综合传送者牌照(流动电视牌照)的持牌人之全部股权。其后,香港电视把该持牌人的名称改为香港流动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流动电视网络)。2014年1月,香港流动电视网络向通讯办表示拟将原本采用的CMMB制式转换为数码地面多媒体广播(DTMB)制式。

鉴于本港现有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人均采用DTMB制式来传送数码地面电视服务,如香港流动电视网络转用DTMB制式而没有实施有效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其流动电视服务不会被本港超过5 000个指明处所的观众接收到,便须根据《广播条例》的牌照规定,领有本地免费及╱或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此外,住户电视机通过大厦内同轴电缆分配系统及屋顶天线等固定装置接收到流动电视服务,会构成提供固定服务,因而违反流动电视牌照附表1。香港流动电视网络的流动电视牌照附表1订明,该流动电视牌照未有批准持牌人利用流动电视牌照指明的频率提供任何固定服务,或提供任何须根据其他条例领有牌照的服务。

香港电视和香港流动电视网络不同意流动电视服务若采用DTMB制式便须受《广播条例》规管,并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庭申请许可,就反对通讯局的观点而申请司法覆核。通讯局会按法定程序处理有关事宜。

6.13 处理与电讯服务有关的投诉

由于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且竞争激烈,通讯局采取较为宽松的规管模式。若消费者提出的投诉个案具充分表面证据证明某电讯持牌人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通讯局会进行调查。至于其他不涉及违反《电讯条例》、相关规例或牌照条件的消费者投诉,电讯营办商有责任与客户解决其投诉的事宜。通讯局关注并监察所有接获的消费者投诉,如察觉消费者投诉趋势显示任何系统性问题,会采取适当行动。

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共接获4 216宗关于电讯服务的消费者投诉,当中2 353宗(55.8%)与流动通讯服务有关、1 068宗(25.3%)与互联网服务有关、666宗(15.8%)与固网服务有关,以及100宗(2.4%)与对外电讯及其他服务有关。就投诉性质而言,在所有接获的投诉类别中,关于帐单争议的投诉占最多(1 051宗或24.9%),而关于客户服务质素(707宗或16.8%)和服务质素(672宗或15.9%)的投诉分别占第二和第三位。

通讯局在全年接获按电讯服务类别和投诉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详见图21图22

图21:通讯局在2013/2014年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电讯服务类别个案数目
流动通讯2 353
互联网1 068
固网666
对外电讯54
其他46
资料不详29

图22:通讯局在2013/2014年接获各种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投诉性质个案数目
帐单争议1 051
客户服务质素707
网络服务质素672
合约争议426
终止服务争议386
其他974

在接获的4 216宗投诉个案中,4 043宗(95.9%)不属通讯局的管辖范围,余下的173宗(4.1%)个案则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属后者的个案大多数与销售行为、怀疑反竞争行为、滥用市场力量,以及电讯营办商难以进入楼宇提供服务有关。经调查后如发现投诉成立,便会对有关电讯牌照持牌人采取规管行动。

通讯局在全年接获可能违反《电讯条例》或牌照条件按类别和性质分类的投诉个案数字详见图23图24

图23:通讯局在2013/2014年接获各类电讯服务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类别个案数目
流动通讯62
互联网54
固网49
对外电讯3
其他5

图24:通讯局在2013/2014年接获各类性质投诉个案的分布图

投诉性质个案数目
销售行为80
反竞争行为及滥用市场力量38
难以进入楼宇38
具误导性广告及推销资料13
实施公平使用政策2
其他2

通讯局注意到在过去数年消费者投诉的一些主要趋势,大部分关乎电讯服务合约争议、流动通讯帐单震撼及收费流动内容服务和电讯持牌人实施的公平使用政策。通讯局已与电讯业界合作,采取不同措施处理该等投诉,包括发出自愿性质的电讯服务合约业界实务守则、实施预防流动通讯帐单震撼的措施、由香港通讯业联会成立行政机构规管流动内容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公布一套规管电讯持牌人实施公平使用政策实施情况的强制性指引。图25显示年内通讯局所接获反映上述趋势的投诉个案分类数字。

图25:通讯局在2013/2014年接获反映明显趋势的消费者投诉个案数目

消费者投诉的明显趋势投诉个案数目
合约争议812
流动通讯帐单震撼520
公平使用政策58
收费流动内容服务27

6.14 检讨有关「解决顾客投诉计划」的运作

通讯办与香港通讯业联会在2012年11月合作推出以两年为试验期的「解决顾客投诉计划」(计划)。计划属另类排解纠纷机制,旨在以调解方式解决电讯服务供应商与其住宅╱个人顾客之间陷入僵局的计帐争议。所有主要的电讯服务供应商均自愿参与计划。通讯办赞助计划运作所需的经费,并担当积极角色监察计划的表现和管治工作,以及提供其他行政支援。通讯办亦负责评核调解申请是否可以受理,以及把合资格的个案转介予由香港通讯业联会设立的独立调解服务中心跟进。

在计划试验期内的首17个月(即由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通讯办共收到190宗符合计划受理准则的计帐争议个案,当中102宗在转介予调解服务中心跟进前已获得妥善解决,而余下的88宗经调解服务中心跟进后亦获得圆满解决。待试验期过后,通讯办与业界会评估计划的成效和市民使用计划的情况,以考虑未来路向。

6.15 实施《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于2013年7月19日起全面实施,涵盖范围由商品扩大至包括服务,禁止订明的不良营商手法,并引入加强的执法机制(统称为「公平营商条文」)。除香港海关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同管辖权,就《电讯条例》和《广播条例》下的持牌人作出与提供电讯或广播服务有直接关连的营业行为,按公平营商条文执法。两个执法机关已发出执法指引,就公平营商条文的实施向商户和消费者提供指引,并已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经修订《商品说明条例》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共接获359宗根据《商品说明条例》提出的投诉。其中160宗个案因证据不足以怀疑╱证实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或不属《商品说明条例》的规管范围而结案。有5宗个案在发出劝谕信促请该等持牌人注意改善向消费者销售、供应或推广电讯或广播服务的相关营业行为后亦已结案,尚有194宗投诉在不同阶段的处理中。

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实施后,《电讯条例》第7M条同时被废除。在过渡安排下,如果牌照持有人所作出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是在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实施前作出,该等行为仍然受《电讯条例》第7M条所规管,并按该条例处理。

6.16 实施《竞争条例》的筹备工作

立法会已在2012年6月14日通过《竞争条例》(第619章)。该条例为跨行业的竞争法例,订明禁止各行业从事具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的反竞争行为。根据《竞争条例》,除竞争事务委员会负责执法外,通讯局同时获赋予共享管辖权,就电讯和广播牌照持牌人的行为,包括涉及电讯业传送者牌照持牌人的合并与收购活动,按《竞争条例》执法。《竞争条例》生效后,《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内的竞争条文将在实施过渡安排下予以废除。

在《竞争条例》生效前,通讯局一直与竞争事务委员会紧密合作,以进行所需的筹备工作,包括拟备《竞争条例》的执法指引,以作公众谘询,以及拟备通讯局与竞争事务委员会之间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以协调双方在共享管辖权安排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6.17 执行《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

《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12月22日全面生效。该条例订明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包括规定须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和遵守取消接收要求。通讯局根据该条例设立了三份《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登记其号码,以表明除非经其同意,否则拒收商业传真讯息、短讯及╱或预录电话讯息。截至2014年3月底,已有超过260万个号码登记在三份登记册上。

为协助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遵守该条例的规定,通讯局于2013年8月根据该条例发出修订实务守则,藉以就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提供切合时宜的实务指引。

通讯局会监察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并理顺程序,以便更有效执法。

主要规管行动

6.18 惩处广播持牌机构

有关控制及管理亚视的调查

2013年8月23日,通讯局就其调查王征先生(王先生)在控制及管理亚视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公布有关的调查结果。鉴于公众关注王先生被指不恰当参与亚视的日常管理和运作,通讯局于2011年7月展开调查。根据所搜集的证据,通讯局认为王先生曾不当干预亚视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从而对亚视行使实际控制。基于调查结果,通讯局决定就亚视违反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第10.1项的条件,向亚视施加100万元罚款,并根据《广播条例》第24条向亚视发出指示,要求亚视向通讯局提交建议书,详细述明亚视必须采取哪些措施,以改善其企业管治,从而达至持牌机构应有的水平,并须每年提交进度报告,直至通讯局认为亚视已完全及有效落实建议的改善措施为止。亚视于2013年9月就通讯局调查所作的裁决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法定上诉,通讯局会按照既定程序处理有关法定上诉。

无线违反《广播条例》的竞争条文

2013年9月,通讯局完成有关投诉无线违反《广播条例》竞争条文的调查,并公布通讯局的调查报告。通讯局认为无线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从事反竞争行为,违反《广播条例》第13及14条,向无线施加900,000元罚款,并指示无线采取多项纠正行动。无线于2013年10月就通讯局调查所作的裁决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法定上诉,并于2013年12月就《广播条例》的上诉机制和通讯局调查所作的裁决提出司法覆核申请。通讯局会按照既定程序处理有关法定上诉和司法覆核。

6.19 惩处电讯持牌机构

电讯营办商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

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办根据《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处理了92宗投诉个案。在这些投诉个案中,通讯局裁定有六宗违反《电讯条例》(详见下文),而有关持牌人被罚款50,000元至90,000元不等。

2013年5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的投诉。投诉人指称中国移动香港发出短讯推销其流动服务时所作的陈述具误导性或欺骗性,并没有提及必须购买接驳铃声服务才可以享用有关优惠计划的强制性规定。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中国移动香港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中国移动香港施加90,000元罚款。

2013年7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九仓电讯有限公司(九仓电讯)的投诉。投诉人指称九仓电讯销售员曾就上网专线服务的传输速度及如投诉人不满意服务,有权无条件提前取消合约,向他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九仓电讯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九仓电讯施加80,000元罚款。

2013年9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CSL的投诉。投诉人指称,在2011年4月至7月期间,CSL以特定信用卡持有人为对象推广流动宽频服务时,在报章及网上广告、某一港铁站墙上海报、其零售店玻璃墙的宣传、顾客帐单和宣传单张就服务速度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CSL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CSL施加90,000元罚款。

2013年11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和记环球电讯有限公司(和记电讯)的投诉。投诉人指称和记电讯的销售员表示投诉人与和记电讯另外签订服务合约,是把已包括在物业管理费内的和记电讯电讯服务费用分拆出来的唯一方法,但这却并非事实。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和记电讯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和记电讯施加罚款90,000元。

2013年12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和记电讯的投诉。投诉人指称和记电讯的销售员透过电话销售为其家居固网服务续约时,错误告知他现时缴交的月费为48元,但实际上为38元。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和记电讯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和记电讯施加50,000元罚款。

2014年2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和记电话的投诉。投诉人指称和记电话的销售员没有向投诉人披露所推销的流动服务计划会受数据速度限制,是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销售行为。通讯局经考虑调查结果,认为和记电话确曾作出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违反《电讯条例》第7M条的规定。通讯局就有关违反事项向和记电话施加60,000元罚款。

润迅通信(香港)有限公司网络故障

润迅通信(香港)有限公司(润迅通信)的流动通讯服务分别于2013年3月30日和4月9日发生两宗网络故障事故,导致其话音服务、短讯服务及数据服务中断。通讯局在考虑通讯办的调查结果后,认为润迅通信没有遵从其牌照的一般条件第5.1项的要求,该项条件规定持牌人必须向用户经营、维持和提供令通讯局感到满意的良好、有效率及连续不断的服务。经审慎考虑个案的情况和衡量所有因素,通讯局决定向润迅通信施加80,000元罚款。

CSL违反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性实务守则

2013年9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有关未经消费者同意便把其流动电话号码由HKT转携至CSL的投诉。通讯办对投诉进行调查,CSL承认由于员工出错,在未经有关消费者同意下便把其号码转携至CSL网络。通讯局在考虑通讯办的调查结果后,认为CSL违反《与实施流动电话号码可携性有关的实务守则》(《实务守则》),并因而违反其牌照的特别条件第4.4项。通讯局经考虑个案的情况、违反事项的性质及受影响的客户人数后,决定应向CSL发出劝谕,促请其更严格遵守有关牌照条件及《实务守则》。

润迅通信违反公平使用政策指引

2013年9月,通讯局审议了一宗消费者投诉,指润迅通信违反《就提供流动及固网宽频服务实施公平使用政策的指引》(《公平使用政策指引》)。该投诉人指称,当他订用润迅通信的「无限」服务计划时,润迅通信没有知会他其服务计划事实上受公平使用政策所规限,因此,当数据用量超出公平使用政策的指定上限时,数据速度便会受到限制。

通讯局经调查后,发现润迅通信在发给消费者的销售宣传单张中把该服务计划推广为「无限」计划,而且没有条件规限。通讯局在考虑通讯办的调查结果后,认为润迅通信违反《公平使用政策指引》,并因而违反其牌照的特别条件第13.1项。通讯局经考虑个案的情况和衡量所有因素后,向润迅通信发出警告,促请其日后严格遵守有关牌照条件。

对外电讯服务持牌人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

通讯局亦完成了调查四宗有关非法逃避缴付本地接驳费的个案。有关对外电讯服务持牌人因违反其牌照的相关牌照条件,各自被施加65,000元至130,000元罚款。

违反电讯牌照规定的调查

综合传送者牌照一般条件第12.1项禁止持牌机构在没有获得通讯局事先批准下,使用无线电基站。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通讯局完成调查一宗关于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基站的投诉。有关流动网络持牌人因违反综合传送者牌照一般条件第12.1项,被施加80,000元罚款。

6.20 惩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

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通讯局收到1 998宗怀疑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举报,较前一年宗数下跌约17%。通讯局在处理该等举报时,会视乎情况,向初犯者发出劝谕信解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的规定,或向涉及较严重情况的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发出警告信。在报告期内,通讯局合共发出238封劝谕或警告信。如有个别发送人持续违反《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通讯局会依据该条例发出执行通知,指示发送人采取措施纠正违例行为。任何人不遵从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元。于2013╱14年度,通讯局共发出六份执行通知。2014年1月,通讯局亦首次因一名商业电子讯息发送人违反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而根据该条例提出检控。

附注:
  1. 为确保运作效率,针对同一广播内容的类似投诉或相关指控会归纳为一个个案,以一并处理。
  2. 投诉宗数剧减是因为通讯局在2012╱13年度就一个关于亚视「个人意见节目」的具争议个案,接获超过42 000宗投诉。
  3. 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持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