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三月)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零一五年三月第四十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檢討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牌照條件

通訊局與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及十月期間進行聯合諮詢後,就根據《電訊條例》發出的傳送者牌照的牌照條件檢討作出總結,並決定刪除傳送者牌照中五項規管道路開掘工程的特別條件。

業界普遍支持刪除該五項特別條件,理由是規管所有道路開掘者的跨行業規管制度相繼引入和不斷完善,已可取代根據電訊發牌制度對傳送者牌照持牌人在這方面所施加的行業特定規管。另一方面,其他回應者所表達的不同意見並不構成充分的理據,讓現時傳送者牌照持牌人須同時受跨行業法例及行業特定規管的約束這不合理情況延續下去。經考慮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書,通訊局今天公布,決定把該五項特別條件從新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中剔除。通訊局亦會邀請現有傳送者牌照持牌人交回其牌照,以刪除有關的特別條件。

在同一諮詢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建議刪除傳送者牌照內有關對公共建築物及樹木的附加裝置的限制的一般條件。由於回應者普遍予以支持,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決定落實該項建議,並會進行所需的法例修訂。當完成有關立法程序後,該項一般條件便會被刪除。

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與通訊局聯合聲明(只提供英文版本)。

固網營辦商違反其傳送者牌照內有關最少深度規定的牌照條件

路政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至二零一四年九月期間,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轉交126宗個案,內容有關該署署長對六家固網營辦商(即香港寬頻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和記環球電訊有限公司、新世界電訊有限公司、TraxComm Limited及九倉電訊有限公司)沒有遵守《土地(雜項條文)條例》內的最少深度規定所作出的裁決。通訊局經考慮通訊辦的評核及該六家固網營辦商的申述後,認為有關營辦商在這126宗個案中沒有遵從其傳送者牌照內有關最少深度規定的牌照條件。通訊局決定向全部六家營辦商發出勸諭,促請它們遵從路政署署長所訂定的最少深度規定。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廣播投訴

通訊局亦審議了有關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在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本港台和亞洲台播放的電視節目《六點鐘新聞》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中的相關條文。

上述個案詳情載於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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