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一月)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零一五年一月第三十八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違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限制

無綫違反了《廣播條例》(第562章)附表1第3(2)(b)條及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免費電視)牌照第12條的規定,在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前,容許三名前任或現任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身份(作為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牌機構-Swire Properties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1(SPHM)-的相聯人士),由二零零九年十月起,在不同期間(兩年半至五年不等)對無綫行使控制,通訊局因此決定向無綫施加罰款港幣80,000元

《廣播條例》附表1第3(2)條訂明,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否則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不得對有關持牌機構行使控制。根據《廣播條例》,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包括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持牌人。此外,無綫的免費電視牌照第12條訂明,持牌機構須確保其人員、僱員、持牌機構的相聯者及代表持牌機構的其他人士不會作出或容許他人作出違反《廣播條例》條文的行為。

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限制,是在《廣播條例》下為防止媒體壟斷和編輯單一化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廣播條例》第39(2)條規定,免費電視持牌機構每年須遞交一份法定聲明,說明在過往一年當中是否有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對該持牌機構行使控制。因此,持牌機構須藉此申報機制,負起遵守有關規定的責任。通訊局對無綫在七年內第三度違反同一條規定2非常關注,認為是次違規反映該公司未能作出有效的監管,確保其遵守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規定。

通訊局在作出懲處時,已考慮到SPHM在香港只為少數觀眾提供服務,故此這次違規在編輯單一化或媒體壟斷方面所造成的影響應屬輕微,而且這次違規是由該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披露,而無綫主動向通訊局呈報過失。除了施加罰款外,通訊局亦要求無綫就遵守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措施,以避免日後再次違反有關規定,為此,通訊局已指令無綫須在一個月內向該局提交有關加強內部監察制度的建議書。 

廣播投訴

通訊局亦審議了三宗投訴個案,有關個案涉及持牌機構違反業務守則中關於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的規定:

(a) 有關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在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台)雷霆881商業一台播放的電台節目《光明頂》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商台發出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中的相關條文;

(b) 有關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七日在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本港台播放的電視節目《Hot Topic》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中的相關條文;以及

(c) 有關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在無綫翡翠台播放的《碧桂園‧十里銀灘》電視廣告的投訴,通訊局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中的相關條文。

上述個案詳情載於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註:
 (1) SPHM所提供的電視服務的規模有限,只向其所管理的數百間酒店房間提供服務,而服務對象亦只限於酒店客人。
 (2) 無綫自二零零四年十一月起約兩年期間,在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前,容許其副董事總經理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身分對無綫行使控制,違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限制,因此於二零零七年被判罰款港幣50,000元。無綫自二零零一年七月起(為期一年半至六年不等),在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前,容許六名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身分對該公司行使控制,違反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的限制,因此於二零零八年被判罰款港幣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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