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新聞公報(六月)

本新聞稿撮述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於二零一四年六月第三十二次會議所作的決定:

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 (HKT)針對蘋果亞洲有限公司(蘋果亞洲)、數碼通電訊有限公司(數碼通)、和記電話有限公司(和記電話)及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香港移動通訊)提出的競爭投訴

通訊局完成了有關HKT於二零一二年九月提出的投訴的初步查訊。HKT在該項投訴中指稱,蘋果亞洲單方面或聯同數碼通、和記電話和香港移動通訊(三家流動網絡商)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競爭條文,以及前電訊管理局局長於一九九七年二月發出的《用戶識別卡密碼鎖未來路向聲明》(《用戶識別卡密碼鎖聲明》)。

具體來說,HKT指稱蘋果亞洲單方面或聯同三家流動網絡商在iPhone 5手機及蘋果某些其他裝置(蘋果裝置)裝設「用戶識別卡密碼鎖」,以阻止這些裝置連接HKT的第四代(4G)/長期演進技術(LTE)網絡(該限制)。HKT要求通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第36B條發出即時指示,令蘋果亞洲和三家流動網絡商不得在香港供應蘋果裝置,直至有關裝置完全符合《用戶識別卡密碼鎖聲明》為止。

通訊局的考慮和決定

從初步查訊取得的證據顯示,該限制純粹由蘋果亞洲的母公司蘋果公司自行決定施加。蘋果公司是在美國成立的法團,並非《電訊條例》下的持牌人。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蘋果亞洲如HKT所指稱,單方面或聯同三家流動網絡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對蘋果裝置施加該限制。

基於此,通訊局從初步查訊得出結論,認為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蘋果亞洲或三家流動網絡商涉及HKT指稱為反競爭的行為,違反《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文。通訊局認為沒有理據同意HKT的要求,發出第36B條的指示。本個案就此結束,無須展開調查。

通訊局強調,結束個案,並非等同容讓蘋果公司對蘋果裝置施加該限制的行為。投訴被駁回,原因是所確認的事實未能確立蘋果亞洲和三家流動網絡商,作為被投訴而受通訊局管轄的持牌人,當中有任何一個被發現作出HKT在其投訴中指稱為反競爭的行為。

通訊局對消費者的建議

通訊局希望藉此機會提醒消費者,雖然目前市場上可供選擇的4G流動裝置種類繁多,而全部四家本地流動網絡商均有提供4G服務,但他們應留意,4G裝置雖然一般支援本地所有3G網絡提供的第三代(3G)服務,但實際上某些4G裝置卻不支援所有本地4G網絡。蘋果裝置正正是一個實質例子。然而,通訊局亦留意到市場上提供此類裝置能讓消費者有較多選擇。

為了能充分享受4G服務帶給用戶的體驗,通訊局建議消費者在選擇4G裝置或選擇流動網絡商提供的4G服務時,要格外注意某些事項,包括:

關於這方面的更多消費者資訊,請參閱在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網站所公布的「購買4G流動裝置的消費者注意事項」。

投訴詳情

蘋果亞洲持有無線電商牌照(放寬限制),是《電訊條例》下的持牌人,至於數碼通及和記電話均是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綜合傳送者牌照的持有人。香港移動通訊先前是綜合傳送者牌照持有人,但HKT的母公司在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完成收購香港移動通訊的母公司後,香港移動通訊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把其綜合傳送者牌照轉讓給HKT。

通訊辦一直按照通訊局根據《電訊條例》競爭條文發出的程序指引所載的既定程序,處理HKT提出的競爭投訴。

經審議個案的事實,以及HKT、蘋果亞洲和三家流動網絡商提供的資料和陳述後,通訊局確認通訊辦的評核,即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蘋果亞洲或三家流動網絡商的任何一家違反《電訊條例》的任何競爭條文。通訊辦作出該項評核,主要是基於沒有證據顯示蘋果亞洲如HKT所指稱,單方面或聯同三家流動網絡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對蘋果裝置施加該限制。有關證據反而顯示,該限制純粹由蘋果公司自行決定施加。蘋果公司是美國成立的法團,並非《電訊條例》下的持牌人。

由於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蘋果亞洲或三家流動網絡商的任何一家涉及HKT指稱為反競爭的行為,違反《電訊條例》的任何競爭條文,通訊局確認通訊辦的評核,即通訊局沒有理據同意HKT的要求,根據《電訊條例》第36B條發出指示。因此,本個案予以結束,無須展開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 自HKT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底提出投訴後,引發了連串法律程序,包括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進行的聆訊,以及向法庭呈述案件的申請。通訊辦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底要求HKT提供更多資料,以處理HKT的投訴,但HKT直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底才回應該項要求,令通訊辦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底至二零一三年七月底這六個月須中斷和暫停處理HKT的投訴。其後,由於須就HKT提出的法律程序在二零一四年三月進行上訴的實質聆訊,並鑑於上訴委員會在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布決定,通訊辦在二零一四年二月至四月期間又再暫停處理有關投訴兩個月。

有關個案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所公布的《通訊局決定》

和記電話的流動數據服務故障

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和記電話的流動數據服務發生故障,故障歷時157分鐘,影響大約二十萬名客戶。通訊辦對事件已完成調查。經考慮過通訊辦提交的報告後,通訊局認為和記電話在這次事件中並沒有違反其所持牌照的一般條件第5.1項的要求,該項條件規定持牌人必須經營、維持和提供良好、有效率及連續不斷的服務,令通訊局感到滿意。詳情請參閱在通訊局網站公布的《通訊局決定》(只提供英文版本)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違反新聞節目播放時段的監管規定

無綫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晚上十一時四十分在明珠台播放的新聞報道,較其牌照所規定的15分鐘播放時段少了30秒,通訊局因此裁定無綫違反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附表1第4條的規定。

通訊局知悉是次失誤是由於職員疏忽,導致新聞節目提早30秒播放完畢,不過這並沒有影響到新聞報道的表達方式及完整性。由於違規事件實屬無心之失,加上無綫已主動向通訊局報告有關失誤,並承諾會加倍小心,避免日後出現類似失誤,因此,通訊局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然而,由於無綫在三個月內第二次違反同一牌照條件,通訊局已提醒無綫,需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以免日後再出現類似失誤,以及其作為持牌機構,有責任遵從牌照條件的規定。

廣播投訴

通訊局亦審議了兩宗有關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二月一日及四日在無綫翡翠台和高清翡翠台播放的「百佳超級市場」電視廣告的公眾投訴。通訊局決定向無綫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中的相關條文。個案詳情載於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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