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公布有關控制及管理亞洲電視有限公司的調查結果

通訊事務管理局(前稱「廣播事務管理局」,下文統稱為「管理局」)今天(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就其調查王征先生在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這家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控制及管理方面所擔當的角色,公布有關的調查結果。根據所蒐集的證據,管理局的調查結果其中包括,王先生曾干預亞視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從而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

在二零一一年,鑑於公眾關注王先生被指不恰當參與亞視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管理局於當年七月決定就有關事宜展開調查。在調查進行期間(主要是由二零一一年七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管理局認為亦有需要考慮亞視及亞視若干管理人員是否仍然符合《廣播條例》(香港法例第562章)有關「適當人選」的規定。

由二零一一年七月至二零一二年六月期間,管理局向其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對調查有關事宜知情的人士蒐集資料。除了要求亞視作出申述外,管理局亦與相關人士面談,並向受訪者及亞視管理層索取資料及文件,包括亞視管理層的會議記錄,以及亞視執行董事盛品儒先生與王征先生所簽訂的顧問協議。

管理局要指出,其調查報告只發表管理局根據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就是次調查事項所蒐集的證據及結論,而得出有關亞視的總結(附註1)。而亞視在遵守其他規管要求(包括節目、廣告及技術方面)的表現並不屬於是次調查的範疇。

根據所蒐集到的證據,管理局的結論如下︰

 (a) 王征先生干預亞視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從而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主要的證據包括︰
 (i) 王先生廣泛參與二零一零年一月四日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五日期間舉行的亞視每周行政例會,並在有關會議上向亞視管理人員發出「指示」,而盛品儒先生也「言聽計從」,加上於二零一零年末至二零一一年九月期間亞視董事局已停止運作,而盛先生是唯一獲授權處理亞視日常運作事宜的人士;
 (ii) 王先生直接介入亞視日常管理和運作的各個方面,並對此給予意見,而亞視的主要人員亦向王先生匯報他們的工作;以及
 (iii) 顧問協議授予王先生廣泛權力,尤其是他獲准廣泛參閱亞視的機密和商業敏感資料,以及接觸亞視職員和顧問。

管理局認為,王征先生的行為所帶來的累積效果,明確違反了他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向管理局作出的承諾,即他無權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不控制承諾」)。而亞視作為持牌機構,未能遵守作為「持牌機構建議書」一部份的「不控制承諾」,因而違反其牌照第10.1項條件;
 (b) 盛先生不再符合《廣播條例》第21(1)條關於「適當人選」的規定。管理局認為,盛先生容許王先生在沒有擔當任何行政或管理職位的情況下,干預亞視的管理和運作,從而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並不恰當。此外,有有力的證據顯示,盛先生在調查過程中向管理局提供有誤導成分的資料,以期掩飾王先生介入亞視的管理的性質和程度;
 (c) 管理局未能達致結論,裁定當時作為亞視主要人員的鄺凱迎先生不是「適當人選」。鑑於亞視的管治狀況極不尋常,管理局認為,曾是亞視要員之一的鄺先生礙於其身為盛先生的下屬及亞視的員工,令他可能在履行管理亞視的職責及在調查期間向管理局交代始末時有所顧忌;
 (d) 由於王先生公然違反其對管理局作出的「不控制承諾」,因此管理局認為日後如需評估王先生是否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時,有理由據此認為他不符合有關規定。如果王先生日後申請成為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的表決控權人、董事或主要人員,管理局會在評估時考慮是次紀錄;以及
 (e) 亞視須採取迅速有效的措施改善其企業管治,達致持牌機構應有的水平。雖然管理局關注亞視的企業管治差劣,但由於要確立持牌機構並非「適當人選」的門檻很高,故此管理局認為,不應單憑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所蒐集的證據,以及就是次調查事項作出的結論,而裁定亞視不符合或不再是「適當人選」。

基於上述各項,管理局決定︰

 (a) 就亞視違反其牌照第10.1項的條件,向亞視施加罰款港幣100萬元;以及
 (b) 根據《廣播條例》第24條向亞視發出指示,要求亞視
 (i) 於七日內要求盛先生終止其對亞視行使控制的身分(包括其董事職務),原因是他已不再是「適當人選」;
 (ii) 確保王先生不會對亞視行使實際控制;
 (iii) 立即採取糾正行動,以確保除了亞視董事及主要人員,以及由亞視適當授權的人士外,不可讓任何其他人士管理亞視;以及
 (iv) 於三個月內向管理局提交建議書,詳細交代亞視必須採取的措施,改善其企業管治,以達致持牌機構應有的水平,並須每年提交進度報告,直至管理局認為亞視已完全及有效落實建議的改善措施為止。

管理局的調查報告,以及管理局根據《廣播條例》第24條發出要求亞視採取糾正措施的指示,均刊載於管理局的網頁( www.coms-auth.hk)。調查報告的摘要見於 附錄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註:
 (1) 亞視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挑戰管理局就是次調查程序所作的決定。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五日駁回亞視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後,有關覆核申請所引伸的司法程序終告結束。由於亞視提出司法覆核訴訟,以致管理局押後超過一年完成調查及公布有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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