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就DBC股權變動申請的決定及因其違反牌照規定而施加罰款港幣200,000元的裁決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批准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股權結構變動的申請。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DBC按有關牌照規定,向通訊局申請批准鄭經翰先生、何國輝先生及夏佳理先生所持有DBC百分之四十的股份擬議全數轉讓予黃楚標先生。DBC表示DBC股東間的財務糾紛是導致DBC廣播服務自二零一二年十月起中斷/停止的原因,交易完成後,有關糾紛便會解決。交易完成前,黃先生已進一步向DBC注資,讓DBC可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起恢復播放音樂。DBC提出會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七時起全面復播。

通訊局經考慮DBC以上提交的申請,信納DBC在擬議股權結構變動後能符合適用的監管規定,並會按牌照規定提供聲音廣播服務,因此,通訊局批准DBC股權結構變動的申請。

此外,DBC在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至二十八日恢復有限度服務(只播放音樂),並就此按牌照規定向通訊局申請批准其廣播服務偏離其牌照內的節目規定(附註1)。DBC稱該申請可讓它有充分時間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全面復播作準備。雖然DBC在該段期間只播放音樂絶非善用獲分配的頻譜,但通訊局知悉DBC在獲得進一步資金後已即時恢復有限度廣播。再者,DBC在申請中承諾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全面恢復服務,所以有關豁免只屬暫時性。因此,通訊局批准DBC的申請,可讓DBC有時間逐步為其復播作出人手及其他方面的必需安排。

至於DBC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至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中斷/停止廣播服務,違反了其牌照條款,通訊局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決定考慮啟動程序暫時吊銷DBC的牌照,為期30天,以懲處其違反牌照條款,並邀請DBC就擬議暫時吊銷牌照一事作出陳述。通訊局經考慮DBC的陳述,包括其承諾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恢復完全符合牌照規定的服務,認為在此情況下暫時吊銷DBC的牌照會中斷DBC的復播服務,不符合聽眾的利益。通訊局亦知悉DBC在解決財務問題後,便即時採取行動,恢復有限度廣播服務。通訊局經考慮以上各項因素後,認為有充分理據向DBC施加罰款,以替代暫時吊銷牌照,讓DBC可根據其牌照規定繼續提供服務。鑒於違規的嚴重程度、性質和持續時間,通訊局決定向DBC施加罰款港幣200,000元,此金額為通訊局向聲音廣播持牌機構第二次施加罰款可作的最高罰款額(附註2)。此外,通訊局已清楚向DBC述明,DBC的廣播服務中斷/停止超過兩個月,情況令人非常不滿,違規性質亦十分嚴重,通訊局並提醒DBC有責任按照所有適用條文時刻維持廣播服務。若DBC 的服務再次中斷,通訊局會考慮施加更嚴厲的懲處。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註:

  1. 根據DBC的牌照,除非獲得通訊局的批准,否則DBC每天須作24小時廣播,播放七條指定類型的聲音廣播服務頻道、政府宣傳聲帶及指定時數的非粵語節目。根據DBC在申請牌照時所提交的建議書,DBC亦須提供指定數量的首播和重播節目。
  2. 依照《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 第24(3)條,根據第24(2)條向聲音廣播持牌機構施加的罰款,如屬第二次向該持牌機構作出罰款,則不得超逾港幣200,000 元。之前,DBC曾被罰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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