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局就亞視電視節目「ATV 焦點」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的規定作出裁決

有關亞洲電視(亞視)在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七日播放的名爲「ATV焦點」的電視節目,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共接獲超過42 000宗公眾投訴。通訊局需時小心審閱每宗投訴,將投訴人提出的關注事宜分類,並詳細研究有關事宜有否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關於該節目的42 000宗公眾投訴的主要投訴事宜爲:

  1. 在有關節目中,發表意見的人士並沒有在節目出現或可讓觀眾識別其身份,而節目的名稱包含了電視台的名稱。該節目仿似社論,所發表的是亞視本身就香港公眾關注的爭議性議題(即反國民教育示威)的立場。這違反了持牌機構在討論具爭議性的議題時應保持中立的原則
  2. 其表達形式如新聞或時事節目,故不應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
  3. 對支持反國民教育示威人士的指控失實、有誤導成分及欠缺事實根據;以及
  4. 就國民教育議題上發表單方面的偏頗意見,但沒有給予其他人,尤其是在該節目中受到批評的人士,適當的機會作回應。

在考慮有關投訴時,通訊局知悉該五集節目被亞視定為「個人意見節目」,但節目中並沒有提供任何有關節目主持及評論員或撰稿人(儘管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開始提供了撰稿人的筆名) 或製作團隊的資料。與傳統的「個人意見節目」不同,該五集節目中並沒有出現就有關議題發表意見的人物。節目播放的形式及手法令觀眾強烈覺得該節目是發表亞視立場的電視台評論。

儘管公眾對亞視以有關形式播放類似電視台評論的節目表示極度關注,通訊局注意到現時的《電視節目守則》並沒有明文禁止持牌機構在其「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本身意見,亦没有就「個人意見節目」的形式及表達手法作出規限,故通訊局認為該五集節目可勉強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因而不受適用於新聞及時事節目的恰當持平的條文所規管。

縱然如此,通訊局認為亞視在以下方面仍然違反了規管「個人意見節目」的《電視節目守則》第9章:

  1. 該五集節目未能提供適當機會予其他人作回應 - 違反第17(c)段;
  2. 未有讓有關國民教育的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 違反第17(d)段,其中規定持牌人應注意,任何以系列形式播出的個人意見節目,皆有需要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
  3. 提供不準確或誤導性的事實資料 – 違反了第1A段,其中要求持牌人必須盡一切合理努力,確保新聞、時事節目及個人意見節目的事實資料準確無誤;以及
  4.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和六日兩集中有兩處錯誤的資料 – 違反第17(b)段 – 其中規定必須尊重事實,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的意見(無論如何偏頗)不應以虛假證據為依據。

考慮過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及《電視節目守則》的條文,通訊局決定向亞視發出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中的相關條文。

通訊局在作出裁決時,明白公眾十分關注該五集節目的表達手法,因為有關手法令觀眾強烈認為這是一個發表亞視就國民教育事件立場的電視台評論,而所表達的意見是一面倒和偏頗的。通訊局極為重視言論自由,同時尊重持牌機構在節目製作方面的編輯自主。由於該五集節目勉強被視為「個人意見節目」,所以新聞或其他真實題材節目必須恰當地持平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該五集節目。

不過,亞視持有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容許其使用屬珍貴公眾資源的頻譜提供廣播服務,因此它所提供的電視節目服務必須切合巿民的期望。通訊局在考慮有關投訴時,一直嚴格遵照《電視節目守則》的相關條文及顧及公平對待各方及保障言論自由的需要。但通訊局知道公眾十分關注持牌機構以「個人意見節目」形式在節目中表達持牌機構的意見,因此,通訊局會盡快檢討《電視節目守則》的相關部分,以回應公眾的關注。

由於通訊局就該投訴個案收到非常大量的投訴,故此不會個別回覆每名投訴人。有關個案詳情,公眾人士包括有關投訴人,可參閱附件


通訊事務管理局
秘書處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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