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民如欲作出廣播投訴,應盡早提出,並須在有關內容播出後三星期內提出,讓通訊局能有效地作出調查。

互聯網上發布的內容(不論其來源)並不屬通訊局的規管範圍。任何有關此類內容的投訴皆不屬於廣播投訴,並將不予受理。為善用資源及公平起見,並讓通訊局能有效地調查投訴,若投訴人在其廣播投訴中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聯絡資料(如電郵或通訊地址),以致通訊局無法以書面形式確認投訴及作進一步的查詢,該廣播投訴將不作處理。

在作出投訴時,你需要就投訴提供足夠的具體資料,例如:所投訴的節目、廣告或其他廣播素材的名稱;播放機構及頻道;確實的播放日期及時間;以及簡述所投訴的廣播內容及投訴事宜等。現時本港的廣播頻道眾多,投訴人應提供足夠的具體資料,讓通訊局能夠確認有關廣播素材。如果資料不足及不夠具體,通訊局將無法確認有關廣播素材及繼續處理有關投訴。

你可用以下方式投訴電視或電台廣播內容:

  1. 郵寄或傳真投訴至通訊事務管理局(下載投訴表格) ;或
  2. 採用投訴表格 電郵至通訊事務管理局

投訴一般應以英文或中文提出。不過,通訊局了解部分社會人士,如少數族裔人士可能需要透過翻譯以使用我們的服務,通訊辦已就此作出安排,詳情請瀏覽通訊辦網站https://www.ofca.gov.hk/tc/contact_us/support/index.html

投訴廣播內容須知

  1. 通訊局會按照經諮詢市民及有關持牌人後發出的業務守則來規管廣播內容。在節目內容方面,節目守則定出節目大體上應當遵守的標準。守則的範疇包括品味與雅俗標準、描繪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語的使用,以及對兒童的保護等。詳情可參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

    廣告守則就廣告及節目贊助的表達手法和內容訂定標準。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節目若有贊助,必須清楚表明為贊助節目,令觀眾 / 聽眾知道贊助商的身分。詳情可參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
  2. 任何事宜,如不受《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第3A部、廣播牌照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業務守則的規管,則不屬通訊局的規管範圍。舉例來說,這些事宜包括:
  3. 如欲投訴不屬通訊局規管範圍的事宜,市民可以直接向有關廣播機構表達意見。各廣播機構的聯絡詳情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