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投訴委員會須根據《廣播(雜項條文)條例》(第391章)第11條的規定,考慮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轉交予它處理的廣播投訴,及向通訊局作出關於該等投訴的建議。
馮丹媚女士, MH, JP
袁妙齡女士
* 只提供英文版本
本登記冊乃按《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 第13條的規定而設。本登記冊所載資料的目的,是披露通訊事務管理局成員的利害關係。日後該等資料的使用,均只可限於上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