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投诉

为协助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及其执行部门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有效及公正合理地评估能否跟进有关投诉,投诉人应尽早投诉并提交任何已取得或可取得的资料,并注意下列事项:

  1. 投诉人应是事件中的当事人(例如:相关服务登记者、服务购买者、服务推广对象等);
  2.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如未能亲身投诉,可授权他人代为投诉。但在有需要时,当事人须向通讯办或其他执法机关人员提供书面供词,并在诉讼程序中担任控方证人;
  3. 请提供投诉人的联络资料(包括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
  4. 请提供所投诉的电讯/广播持牌人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有助调查的人士的姓名及联络资料;
  5. 请尽量详细说明投诉的事实依据,包括日期、时间、地点(如零售店铺的位置) 、所牵涉人士(如营业员的姓名),以及顺时序描述投诉人认为违反了《条例》的「公平营商条文」的电讯/广播持牌人或其员工的行为;
  6. 请连同投诉表格提交所有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
  7. 请妥善保留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正本。如有需要,通讯办会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文件的正本以作查证及/或呈堂之用。

投诉人可填妥 (1)网上投诉表格 或(2)指定的投诉表格,并透过下列其中一项渠道提交:

 

此外,投诉人亦可透过通讯办的自选传真服务(致电2961 6333,然后按「9」字选择「以传真索取资料」)取得投诉表格。

如投诉人在书写方面有困难,可致电2961 6333与通讯办联络(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45分,公众假期除外)。通讯办的职员可为投诉人填写投诉表格。为确保内容正确无误,填妥的表格会邮寄或传真给投诉人确认和签署。

如有查询,请致电2961 6333。在选取合适语言后,请按「7」字选择《商品说明条例》。

通讯局如何处理投诉

免责声明

有关本网页/本文对《条例》内的「公平营商条文」的说明,只供一般参考之用。请参阅《条例》的相关条文,以了解法例完整和明确的陈述。

披露身分及个人资料

投诉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个人资料),只会用作与个案直接相关的用途,它们可能会被转交至跟进/调查个案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士,包括被投诉的电讯/广播持牌人、相关政府部门、相关法定组织、以及因执法、检控而获授权接收有关资料的其他机关。投诉人和投诉的当事人(若非投诉人)应清楚表明是否同意通讯局将其任何个人资料/文件/资料披露给与投诉有关的任何一方。如投诉人或当事人不同意通讯局披露有关投诉的资料,而这会对通讯局的跟进或调查工作造成困难,通讯局会让投诉人知道能否继续处理其投诉。

通讯局的私隐政策载于:http://www.coms-auth.hk/sc/privacy_polic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