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民如欲作出广播投诉,应尽早提出,并须在有关内容播出后三星期内提出,让通讯局能有效地作出调查。

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不论其来源)并不属通讯局的规管范围。任何有关此类内容的投诉皆不属于广播投诉,并将不予受理。为善用资源及公平起见,并让通讯局能有效地调查投诉,若投诉人在其广播投诉中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联络资料(如电邮或通讯地址),以致通讯局无法以书面形式确认投诉及作进一步的查询,该广播投诉将不作处理。

在作出投诉时,你需要就投诉提供足够的具体资料,例如:所投诉的节目、广告或其他广播素材的名称;播放机构及频道;确实的播放日期及时间;以及简述所投诉的广播内容及投诉事宜等。现时本港的广播频道众多,投诉人应提供足够的具体资料,让通讯局能够确认有关广播素材。如果资料不足及不够具体,通讯局将无法确认有关广播素材及继续处理有关投诉。

你可用以下方式投诉电视或电台广播内容:

  1. 邮寄或传真投诉至通讯事务管理局(下载投诉表格) ;或
  2. 采用投诉表格 电邮至通讯事务管理局

投诉一般应以英文或中文提出。不过,通讯局了解部分社会人士,如少数族裔人士可能需要透过翻译以使用我们的服务,通讯办已就此作出安排,详情请浏览通讯办网站https://www.ofca.gov.hk/tc/contact_us/support/index.html

投诉广播内容须知

  1. 通讯局会按照经谘询市民及有关持牌人后发出的业务守则来规管广播内容。在节目内容方面,节目守则定出节目大体上应当遵守的标准。守则的范畴包括品味与雅俗标准、描绘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语的使用,以及对儿童的保护等。详情可参阅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

    广告守则就广告及节目赞助的表达手法和内容订定标准。广告必须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节目若有赞助,必须清楚表明为赞助节目,令观众 / 听众知道赞助商的身分。详情可参阅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电台业务守则-广告标准
  2. 任何事宜,如不受《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A部、广播牌照的条款及条件,以及业务守则的规管,则不属通讯局的规管范围。举例来说,这些事宜包括:
  3. 如欲投诉不属通讯局规管范围的事宜,市民可以直接向有关广播机构表达意见。各广播机构的联络详情如下: